(2016)川0302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申请执行朱正全、黄志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朱正全,黄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罗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正全,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黄志慧,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2015)自流民初字第48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正全所有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的房屋,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志慧、朱正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正全的房屋(成套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