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杜培海与吴建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培海,吴建梅,袭荣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培海,男,l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梅,女,l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审被告袭荣艳,女,l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杜培海与被上诉人吴建梅、原审被告袭荣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市民初字第2674-2号民事裁定,驳回杜培海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杜培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培海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案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杜培海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审法院通知吴建梅到庭,吴建梅就杜培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由杜培海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杜培海与吴建梅借贷一事,发生纠纷由吴建梅住所地法院即济南市。杜培海出具的该承诺书应视为其与吴建梅达成了管辖权协议,并约定由吴建梅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有效。吴建梅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属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杜培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杜培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杜培海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涉案承诺书约定的管辖条款系吴建梅事后添加,且未经质证,约定无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吴建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4月8日,杜培海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吴建梅20万元人民币。2015年杜培海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杜培海与吴建梅借贷一事,发生纠纷由吴建梅住所地法院即济南市市中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案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杜培海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发生纠纷由吴建梅住所地法院即济南市市中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告吴建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杜培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