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8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保金、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保金,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812-3号申请执行人:吴保金,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望华路143号,组织机构代码55780693-3。法定代表人:薛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依据(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4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庙前街镇××字村土地(土地证号:青国用2012第17**号),现因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庙前街镇十字村土地(土地证号:青国用2012第17**号)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 利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阚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