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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民初字第0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炳琴诉被告河北智科零部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河北XX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西民初字第03870号原告刘XX,女,193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区XX路***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XX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XX县XX街。法定代表人孙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XX,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XX县XX大街6条*号。原告刘XX与被告河北XX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之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XX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2014年8月21日,原告刘XX与被告河北XX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期、利息收益、违约金等内容均作了约定。当日,原告将10万元借款转账汇至了被告孙XX处,公司并为刘XX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愿以其名下所有资产和股东孙XX所有资产为乙方的借款作全程担保”。2015年5月31日,孙XX又为刘XX手写了欠刘XX借款10万元的还款协议。但现在,无论依合同约定的借期截止日2015年2月20日,还是依还款协议中的“2015年7月底前全部结清”,均已届满。二被告仍不支付刘XX10万元借款本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北XX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XX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河北XX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6个月,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当日,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孙XX账户转入10万元,由被告河北XX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2015年5月31日被告孙XX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载明:“今欠刘XX借款壹拾万元整(100000),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在2015年6月份还款5万元,余款在2015年7月底前全部结清”。现原告以二被告至今未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据、还款协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据、还款协议予以证实,二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河北XX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XX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被告河北XX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孙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江云人民陪审员  范少康人民陪审员  李风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罗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