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临朐县鑫通铸造厂与王学川、魏爱玲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鑫通铸造厂,王学川,魏爱玲,窦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鑫通铸造厂。负责人张政生,厂长。被执行人王学川。被执行人魏爱玲。被执行人窦锦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宝忠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