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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瑞文与王德辉、王田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文,王德辉,王田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354号原告刘瑞文,住兴隆县。委托代理人刘景瑞,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辉,住兴隆县。委托代理人唐贵来,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田柱,住兴隆县大有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文与被告王德辉、王田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文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馥炯人民陪审员  程菊珉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