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余宏亮与武汉海旺安格家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宏亮,武汉海旺安格家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余宏亮。被执行人:武汉海旺安格家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江南庭园A区B栋1层8号商网。法定代表人向明明,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宏亮(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海旺安格家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重字第000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47549.83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费3760元,共计151309.83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结果。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唐建中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重字第0000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