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尉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拴录,万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尉拴录,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组**号。被执行人万永平,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翔村镇西坡村*组。尉拴录与万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定的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民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