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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奥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奥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8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张喆民。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启均。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8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1327750元及利息,诉讼费6571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于另案中查封,但余额不足。已于另案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查封,但年代久远,价值不大,且未实际控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本案执行中已于另案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但变现困难,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以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博泰科技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欠款本金1327750元及利息,诉讼费6571元。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博泰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327750元及利息,诉讼费6571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38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博泰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