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鲁昌中与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昌中,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072号原告:鲁昌中,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康勇,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48305X),住重庆市大足县拾万镇协丰村。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男,汉族,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昌中诉被告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昌中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昌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昌中撤回对被告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鲁昌中负担。审判员 周学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