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田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组织机构代码:X2083545-1号。法定代表人李琪,理事长。被执行人田佳,女,生于1982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田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佳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田佳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佳名下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二段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克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