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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东支行与陈勇生,梁彩云,陈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东支行,陈勇生,梁彩云,陈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东支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程方泳,行长。委托代理人何辉、吴国全,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勇生,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1250。被执行人梁彩云,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0021。被执行人陈俊杰,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007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勇生、梁彩云、陈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勇生、梁彩云、陈俊杰拖欠借款本金196551.81元及利息15805.78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1月28日止,从2015年11月29日起利息每月每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上述本息还清之日为止)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东支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东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48元及执行费3119元。但被执行人陈勇生、梁彩云、陈俊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勇生、梁彩云、陈俊杰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17724.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