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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4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道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道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094号罪犯陈道顺,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道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道顺的非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75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陈道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6年6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道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道顺于2015年11月2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道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道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道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道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