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严峰与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叶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峰,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崔毕,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禹民二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元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明,被上诉人严峰的委托代理人崔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顾咏君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石克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