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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戈与惠娟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戈,惠娟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77号原告宋戈,男,汉族,1980年06月13日出生。被告惠娟娟,女,汉族,1990年0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戈诉被告惠娟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娟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戈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