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戈与惠娟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戈,惠娟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77号原告宋戈,男,汉族,1980年06月13日出生。被告惠娟娟,女,汉族,1990年0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戈诉被告惠娟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娟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戈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