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涂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1刑初66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歌手。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涂某持“C1”证驾驶小型越野轿车沿22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石首市高基庙镇忠义庙分场一组路段时,因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将行人余某某(1948年4月14日出生)撞倒,后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13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涂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置。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涂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涂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涂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公交认字(2015)第2015111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对小型越野轿车的痕迹检验记录、被告人涂某的身份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火化证明、户口注销单及被告人多次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时观察不力,在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涂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置,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提出了对被告人涂某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被告人涂某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敦云审 判 员 付长青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在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