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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平与李文章、李海臣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李文章,李海臣,张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李文章,男,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李海臣,男,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张丽芳,女,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李平申请李文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4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平于2016-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49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施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