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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飞与倪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倪斌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民初1980号原告陈飞。委托代理人程若愚,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斌杰。原告陈飞诉被告倪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送达被告倪斌杰,故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依公告方式向被告倪斌杰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材料,并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若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斌杰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飞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5年12月12日和2015年12月13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以下币种同)和60,000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但被告到期至今未还,原告曾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倪斌杰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倪斌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2日和2015年12月13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40,000元和60,000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分别约定于2015年1月10日和2015年1月11日归还。嗣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涉诉。另查明,2014年12月12日和2014年12月13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给被告40,000元和60,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银行转账业务回单、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鉴于被告倪斌杰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陈飞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对原告证据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其承诺归还借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0,0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还款,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计算为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倪斌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飞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倪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飞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诉讼费用合计3,320元,由被告倪斌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哲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