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邬如意申请高俊钦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如意,高俊钦,高九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邬如意,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俊钦,女,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九维,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邬如意与被执行人高俊钦、高九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俊钦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所享有的246767元股权及分红款。现因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高俊钦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所享有的246767元股权及分红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千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蔺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