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叶海洋女371978年5月21日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与陈是竖男571958年10月29日九江市浔阳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洋,陈是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叶海洋女371978年5月21日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陈是竖男571958年10月29日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叶海洋申请陈是竖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是竖应支付申请人叶海洋案款150000.0元,承担执行费215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是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6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琚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