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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汪龙运与天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龙运,天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079号原告汪龙运,男,汉族,工人,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天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园区昌盛电器厂旁边。法定代表人杨永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龙运与被告天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龙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龙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龙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龙运负担。审判员  沈安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