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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8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064号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98号第三十六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280631。法定代表人侯团兴。被告林鹏飞,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的房产信息发生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庄慧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