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建军、张明洲与张明洲、梁秋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张明洲,梁秋润,张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36-3号原告张建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5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公务员。委托代理人余祖海,系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回避、收集证据、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代收除民事调解书之外的法律文书。被告张明洲,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梁秋润,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4日,湖北省郧西县人,退休工人。被告张耀,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5日,湖北省郧西县人,职工。系被告张明洲、梁秋润之子。被告梁秋润、张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长江,系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收集提交证据、参加庭审等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张明洲、梁秋润、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以其与被告系亲属关系,且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初步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宝审 判 员 李裕强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福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