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执行人乔玉荣与被执行人张义、张小龙、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玉荣,张义,张小龙,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乔玉荣,女。被执行人张义,男。被执行人张小龙,男。被执行人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玉荣与被执行人张义、张小龙、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6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