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邯郸市合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合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844号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青年路和平里6号。法定代表人牛孟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秀英,复兴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仑。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