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潘立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潘立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1952号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居委23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5842-9。法定代表人冉国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立书,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庹顺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07元),减半收取为107元,由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庹顺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