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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昌部与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部,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1761号原告:王昌部,居民。被告: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高新区天安一路3116号光明花园门市。法定代表人:田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部与被告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