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5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乔秋兵与谢同月、无为县德龙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秋兵,谢同月,无为县德龙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秋兵,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谢同月,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无为县德龙大酒店,住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6140862-8。申请执行人乔秋兵与被执行人谢同月、无为县德龙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乔秋兵于2016年2月24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同月、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乔秋兵借款1009150元、诉讼费9150元、执行费1249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汤劲松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