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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581号原告:白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武某某,男,生于1980年9月10日,汉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