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581号原告:白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武某某,男,生于1980年9月10日,汉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