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周尔林与王晓兰、何忠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尔林,王晓兰,何忠福,天安保险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六盘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1244号原告周尔林,男,1975年8月14日生,个体驾驶员,住贵州省清镇市。被告王晓兰,女,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何忠福,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被告天安保险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六盘水支公司,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钟山中路汇盛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8018219-0。代表人罗卫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尔林诉被告王晓兰、何忠福、天安保险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六盘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尔林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尔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尔林负担。审判员 钟吉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