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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孟宪国诉吴尚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71号孟宪国,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吴尚长,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孟宪国申请吴尚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宪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