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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邵敦厚与宝钢、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敦厚,宝钢,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1352号原告邵敦厚,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宝钢,男,3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巴图,男,28岁,蒙古族,农民。原告邵敦厚与被告宝钢、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敦厚于2016年6月22日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告邵敦厚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敦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敦厚负担。审判员 海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力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