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发与陈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陈守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600号原告王发。被告陈守林。原告王发与被告陈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兵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发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守林归还原告饲料款2853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王发举证的欠条,该欠条载明的债务人是申馨,而非被告陈守林,原告王发仅将陈守林作为本案的被告,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