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7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杜加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杜加云,华茶利,东阳市岩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袁梅君,陈焰,赵雁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683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黉门前58号。法定代表人:杜晓弟。被告: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南西路311号。法定代表人:杜加云。被告:杜加云。被告:华茶利。被告:东阳市岩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南西路311号。法定代表人:杜轩昂。被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世贸大道199号商务楼6楼。法定代表人:袁梅君。被告:袁梅君。被告:陈焰。被告:赵雁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告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杜加云、华茶利、东阳市岩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袁梅君、陈焰、赵雁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