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5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与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吴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吴辰,吴鼎富,徐春红,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5740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5585081-8,住所地江阴市。负责人高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章超,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科员。被告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48939,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黄红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吴辰,女,汉族,1951年5月26日生,住江阴市。被告吴鼎富,男,汉族,1951年2月11日生,住江阴市。被告徐春红,女,汉族,1977年4月2日生,住江阴市。被告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51331y,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张志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扬,该公司员工。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华士支行)诉被告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华公司)、吴辰、吴鼎富、徐春红、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豪华公司;贷款于2014年12月8日发放,于2015年11月30日到期;贷款本金300万元,截至2016年5月20日,结欠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0450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8.12%,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2、物的担保情况:豪华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华士镇华士村澄鹿路173号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x**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4)第2184号]的剩余价值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3、人的担保情况:吴辰、吴鼎富在3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放弃豪华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徐春红在3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放弃豪华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友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放弃豪华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请求法院判决:1、豪华公司应立即归还农商行华士支行借款本息3030450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2%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2、对豪华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农商行华士支行有权以豪华公司名下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3、吴辰、吴鼎富对豪华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春红对豪华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友邦公司对豪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豪华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但钱没有进到豪华公司,都被友邦公司拿去了,豪华公司只能承担借款一半的责任。被告吴辰、吴鼎富、徐春红未到庭答辩。被告友邦公司辩称:担保是事实,但该借款是否系友邦公司使用,他不清楚。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华士支行诉称事实有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清单、房屋和土地他项权证、承诺书、保证合同、利息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被告豪华公司、友邦公司的认可,被告吴辰、吴鼎富、徐春红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豪华公司提出的借款被友邦公司拿去使用了、豪华公司只承担一半责任的诉讼主张,因豪华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豪华公司借款后给谁使用并不影响豪华公司借款的成立,故本院对豪华公司提出的该项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借款本息3030450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2%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对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有权以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华士镇华士村澄鹿路173号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x**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4)第x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的余值分别在最高债权300万元、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吴辰、吴鼎富对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3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春红对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3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对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吴辰、吴鼎富、徐春红、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