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马孟勇与鲁全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孟勇,鲁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原告马孟勇。被执行人鲁全刚。原告马孟勇为与被告鲁全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鲁全刚应支付给原告马孟勇货款人民币7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鲁全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马孟勇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鲁全刚因犯诈骗罪,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本案在审理阶段没有对被执行人名下任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信息;经向本辖区房管部门查询,也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鲁全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14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