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潘小青与陈荣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青,陈荣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潘小青。被执行人陈荣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小青与被执行人陈荣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14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陈荣灵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对被执行陈荣灵、周娟芬的房产正在处理当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2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小青发现被执行人陈荣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王正东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