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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民终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秦吉峰与海南三大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三大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秦吉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民终15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三大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宏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姨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嘉玉,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吉峰。委托代理人:曹开旺、胡升霞,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三大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三大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吉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三大洲公司于2007年9月18日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电力设备安装、电力设备材料的销售、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等。三大洲公司的投资者分别是崔宏洲(出资比例70%)、梁伟民(出资比例30%)。崔宏洲系三大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崔宏洲出面与秦吉峰商谈了关于聘用秦吉峰的事宜,对薪酬、职务等进行约定。崔宏洲签字确认的劳务报酬标准表中,秦吉峰的职务是副总工(兼变电工程部主任),月应发工资11992元(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考勤工资、加班工资、补助),在劳务报酬标准表中“固定绩效年终综合奖”一栏中注明:按公司净盈利、全体正式员工年终考核分数、个人考核分数(暂不考虑承诺)。秦吉峰根据崔宏洲的安排,被派到省内各项目工地从事电力安装、维修工作。秦吉峰作为总工,负责对项目工地的员工进行考勤,并将考勤表发给崔宏洲的妻子王瑞英,再由其根据该考勤计算���工的工资。秦吉峰的报酬由王瑞英的银行账户转入秦吉峰的银行卡。另查,三大洲公司没有为秦吉峰缴纳养老保险,秦吉峰自认因其社保一直以曾经的用人单位名义缴纳,故未要求三大洲公司缴纳。2015年,秦吉峰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裁决三大洲公司向其支付以下款项:年终奖60000元、经济补偿金17988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1912元。经审理仲裁委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海劳人仲裁字[2015]第2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三大洲公司向秦吉峰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1912元;驳回秦吉峰的其他请求。三大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本案之诉。原审法院认为:关于三大洲公司与秦吉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制度;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可以参考工资支付记录;缴纳社保记录、工作证件、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大洲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力设备安装销售等。秦吉峰经三大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从事相关电力安装维修工作,并担任副总工兼工程部主任。秦吉峰作为副总工,对其管理的下属员工进行考勤,并上报考勤表。上述事实说明秦吉峰并不是单纯提供劳务,而是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三大洲公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三大洲公司辩称秦吉峰在各变电站从事的业务三大洲公司是没有相��资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劳动关系起止时间,三大洲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而秦吉峰提供的劳务报酬标准中,三大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宏洲确认的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故采信秦吉峰的陈述,即秦吉峰从2014年2月接受三大洲公司聘用。三大洲公司、秦吉峰均认可秦吉峰于2015年6月停止工作,故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关于三大洲公司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既然认定三大洲公司、秦吉峰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三大洲公司应当从用工第二个月向秦吉峰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三大洲公司没有证据反驳秦吉峰主张的月工资数额,故按崔宏洲确认的劳务报酬标准中的月工资11992元计,三���洲公司应向秦吉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1912元(11992元×11月)。综上,三大洲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三大洲公司与秦吉峰从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二、三大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秦吉峰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1912元。上诉人三大洲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三大洲公司与秦吉峰自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改判。2014年2月,崔宏洲因自己手下的工程队伍缺少人手,故经人介绍认识了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秦吉峰,双方交谈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在崔宏洲承包到相关工程的时候,可由秦吉峰或秦吉峰带领的人员为崔宏洲提供相应的劳务,劳务费按天计算按月结算,并由崔宏洲每月根据秦吉峰提交的实际提供劳务的考勤记录向各劳务人员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如果某一时间段崔宏洲手头没有工程做,则由秦吉峰及其带领的人员自己去找别的活儿做,其仅需在已经完成的工程需要配合查漏补缺的时候再前去配合工作。秦吉峰与崔宏洲一直以来都是以这样的方式合作,双方之间的这种“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关系与三大洲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理由如下:其一,秦吉峰一直声称是在为三大洲公司提供劳动,但却始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做的工程是由三大洲公司在承建,事实上,正如秦吉峰在原审庭审时所陈述的,秦吉峰干活所在的工程项目都不是三大洲公司承���的,因为三大洲公司根本就没有承揽这些工程应有的资质,也就是说秦吉峰提供的劳务并不是三大洲公司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其二,秦吉峰从不受三大洲公司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而是直接接受崔宏洲的安排,是否需要提供劳务以及提供劳务后劳务费的支付也都是由崔宏洲在决定和支付,包括对劳务人员的考勤,也都是按照崔宏洲的要求提供的,这完全是为了崔宏洲计算劳务人员实际提供劳务的天数以便于结算劳务费所用;其三,崔宏洲是根据秦吉峰每月实际提供劳务的天数在向其支付劳务费,而并非像劳动合同工那样每月向其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真实的状况是秦吉峰在崔宏洲这里有活儿干时就有钱挣,没活儿干时就没钱挣,即崔宏洲没有活儿给秦吉峰做的时候,秦吉峰在此期间若想有收入就得自己去找别的活儿做,因此秦吉峰与崔宏洲之间也只是一种劳务雇佣关系。由上述可知,三大洲公司与秦吉峰之间从未建立过劳动用工关系,不具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原审法院仅凭崔宏洲签字的《2014年劳务报酬标准》等现有证据材料就认定秦吉峰与三大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显然不符合前述《通知》的规定,亦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二、既然三大洲公司与秦吉峰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则三大洲公司也没有义务与秦吉峰签订书面合同;同时,由于秦吉峰是按照实际提供劳务的天数领取劳务报酬,故事实上秦吉峰并没有月固定报酬的数额,显然也不具备按月固定报酬标准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前提条件,且秦吉峰在原审时也没有提供其每月实际领取报酬的具体数额的有效证据,而三大洲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经秦吉峰确认已经证明秦吉峰每月实际领取的劳务报酬是不确定的,有时候甚至远远少于秦吉峰与崔宏洲之间的约定,如果仅凭崔宏洲与秦吉峰起初约定的劳务报酬标准就确定秦吉峰的实际月报酬数额,并依此来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这对三大洲公司而言也是极为不公平的。因此,原审法院在错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未经查明秦吉峰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实际领取的报酬数额就判决三大洲公司按照《2014年劳务报酬标准》上的数额向秦吉峰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改判。综上所述,为维护三大洲公司的合法权益,三大洲公司特向法院提起上诉,恳请法院��法支持三大洲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上诉请求:1、撤销(2016)琼0107民初8号民事判决;2、改判三大洲公司与秦吉峰自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三大洲公司无需向秦吉峰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1912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秦吉峰承担。被上诉人秦吉峰辨称:一、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2月,三大洲公司聘用秦吉峰为公司的副总工兼变电工程部主任,月工资为11992元(含基本工资、考勤、生产安全奖金、生活补助等)。秦吉峰入职后接受三大洲公司的工作安排、管理、考勤、考核,从三大洲公司处按月领取工资报酬(通过三大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王瑞英银行转账支付工资)。后,一直到2015年4月因三大洲公司拒不与秦吉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一直拖欠几个月工资未发放,��吉峰才提出离职。双方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只是因三大洲公司未依法与秦吉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二、三大洲公司认为秦吉峰与三大洲公司的法人崔宏洲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的辩解是自相矛盾的。首先,崔宏洲是三大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三大洲公司的大股东(占有70%的股权),并有向秦吉峰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秦吉峰与三大洲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其次,三大洲公司是否具备承揽秦吉峰所施工工程的资质与认定三大洲公司和秦吉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一个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对外招聘工人从事其安排的用���,并按月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就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至于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而从事施工的法律责任,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本没有任何关联。而且,事实上秦吉峰了解三大洲公司是通过挂靠河南佳盛电力工程公司、河南盛发电力工程公司承揽业务的,如果像三大洲公司狡辩的:三大洲公司都不具备电力施工资质(事实是按照三大洲公司的营业执照标明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出,三大洲公司具备电力设备安装、电力设备材料销售的资质),那么崔宏洲个人也不可能具备施工资质并委托秦吉峰从事电力设备安装的工程。综上,三大洲公司的辩解完全是无理的。如果这样的辩解也成立,那么任何一家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今后都可以以此为由拒不与劳动者��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资支付时只需通过银行转账且在收款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附言“支付临时工资”,就可以规避法律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规定了。显然,这样的辩解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也违背了立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三大洲公司与秦吉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虽然三大洲公司与秦吉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三大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秦吉峰作为劳动者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崔宏洲签字确认的劳务报酬标准表中,秦吉峰的职务是副总工兼变电工程部主任,月发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考勤工资、加班工资、各项补助,并确定年终奖6万。秦吉峰经三大洲公���同意从事相关电力安装维修工作,作为副总工兼工程部主任,对其管理的下属员工进行考勤,并上报考勤表,三大洲公司根据秦吉峰上报考勤表向工人发放工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和上述事实,可认定三大洲公司与秦吉峰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本案的事实,崔宏洲作为三大洲公司占70%股权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的行为足以使秦吉峰相信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故三大洲公司关于秦吉峰与崔宏洲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至于三大洲公司是否具有承揽本案所涉工程项目的资质或是否承揽了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在本案中均不影响秦吉峰与三大洲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认定。对此,三大洲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信。关于三大洲公司是否应支付秦吉峰双倍工资及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秦吉峰与三大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三大洲公司应当从用工第二个月向秦吉峰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由于三大洲公司既未提交完整的考勤表,也未提供完整的工资单,且提供的部分考勤表和工资单秦吉峰不予认可,原审判决根据秦吉峰的诉请和崔宏洲确认的劳务报酬标准中的月工资11992元计付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三大洲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海南三大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 泽审判员 廖端明审判员 袁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