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桂刑申17号石景凡:你因韦东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裁判量刑不当,应依法改判加重韦东明刑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韦东明在遭多人徒手围殴情况下,持刀乱捅造成对方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准确。原判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韦东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并无不当。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不予立案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