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牛云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云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云辉,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于2015年10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云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牛云辉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北街公共厕所附近以300元钱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贾某贩卖毒品1包(冰毒)。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牛云辉在新乡市红旗区翡翠城5号楼416房问以600元钱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杨某贩卖毒品2包(冰毒)。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牛云辉在新乡市红旗区翡翠城5号楼416房问以600元钱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杨某贩卖毒品2包(冰毒)。2015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牛云辉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北街家门口向吸毒人员贾某贩卖100元钱的毒品(冰毒)。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牛云辉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张某、贾某、杨某证言,被告人牛云辉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牛云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牛云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2015年10月16日、17日其没有向杨某、张某贩卖毒品。对其他指控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牛云辉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北街公共厕所附近以300元钱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贾某贩卖毒品1包(冰毒)。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牛云辉在新乡市红旗区翡翠城5号楼416房问以600元钱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杨某贩卖毒品2包(冰毒)。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牛云辉在新乡市红旗区翡翠城5号楼416房问以600元钱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杨某贩卖毒品2包(冰毒)。2015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牛云辉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北街家门口向吸毒人员贾某贩卖100元钱的毒品(冰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牛云辉照片、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2、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牛云辉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3、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证明、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牛云辉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8日被铁西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4、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8日,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民警在新乡市化纤厂车间内将牛云辉抓获。5、牛云辉、张某、杨某、贾某通某详单、手机取证报告证实2015年10月份以来,牛云辉与张某、杨某、贾某频繁联系情况。短信记录也显示出2015年10月18日3时,贾某和牛云辉联系购买毒品,并向牛云辉帐号打款100元的情况。6、牛云辉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0月16日杨某向其转账600元,2015年10月17日杨某向其转账600元,2015年10月18日该账户存入100元。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10月28日,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扣押牛云辉华为手机一部。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杨某、贾某均辨认出牛云辉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对牛云辉向其贩卖毒品的地点新乡市红旗区翡翠城5号楼416房间的指认情况。10、证人贾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其毒瘾发作,就给一个叫小辉的男子打电话(185××××4469)买毒品,后在小北街内厕所旁见面,小辉给了其一包冰毒,其给了他300元钱。2015年10月18日凌晨3点左右,其毒瘾犯了,就给小辉打电话买毒品,小辉给其发了个短信告知他的银行帐号,其向这个帐号存了100元钱,还是在小北街,小辉给了其100元钱的冰毒。1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2012年开始接触毒品,2015年10月份左右开始联系牛云辉购买毒品。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点多,其朋友杨某在新乡市翡翠城5号楼416室其租房处玩游戏,他让牛云辉送两包毒品到其住处,并让其用他的手机银行往牛云辉的建行账户上转了600元钱,其和杨某一天时间把两包毒品吸完了。第二天晚上9点左右,杨某又让牛云辉往其住处送了两包冰毒,同样往牛云辉账户上转了600元钱。1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是通过张某认识牛云辉,2015年10月份左右其开始找牛云辉购买毒品。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其让牛云辉往张某在翡翠城5号楼416房间的租房处送了两包冰毒,当时其在张某住处打游戏,牛云辉把毒品送过来后,其让张某用其手机银行给牛云辉转账600元。第二天晚上在张某住处,其又让牛云辉送了两包冰毒,同样让张某给牛云辉转账600元。13、被告人牛云辉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15年3月份开始吸食冰毒。2015年10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其在小北街家门口附近的厕所内给了表哥贾某一包冰毒,大概有1克左右,贾某给了其300元钱。2015年10月18日凌晨两三点,其在家门口将用一块钱纸币包的一点冰毒给了贾某,大概有0.4克左右,贾某通过转账给了其100元钱。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云辉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牛云辉关于其没有向张某、杨某贩卖毒品的辩解,经查,该两起贩卖毒品的事实由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通某、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云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东峰审 判 员 张敬美代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嘉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