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谢君与廖建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君,廖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谢君,女,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廖建兴,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耘希、赵本正,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4222号谢君与廖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正在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廖建兴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廖建兴给付申请执行人谢君借款73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滞纳金,并承担62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4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廷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