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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成军与尼阿拉西、柯夏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军,尼阿拉西,柯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军,住精河县。被执行人:尼阿拉西,住精河县。被执行人:柯夏,住精河县八家户农场。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成军与被执行人尼阿拉西、柯夏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9525元,未执行标的额1952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2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2012)精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寿 江审判员 杨 耕 诗审判员 乔龙巴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