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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9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苏州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苏州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91执19号申请执行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根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苏州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苏州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1260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3828元、执行费3090元,但被执行人苏州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苏州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如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田 平审判员  田春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顺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