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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16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其领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其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671-2号原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全毅,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其领,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麻百平,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其领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共计462.5元,由原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春审 判 员  刘玉升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