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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740号原告:孙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乙。被告:韩某。原告孙某甲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2015年3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多来,原、被告依旧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2月15日撤回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的起诉,本院作出(2016)鲁0302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2016年5月5日,原告孙某甲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离婚案件的受理条件,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孙某甲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董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