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玉江与黄瑞峰、李世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江,黄瑞峰,李世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江。被执行人黄瑞峰。被执行人李世浩。本院在执行李玉江申请执行黄瑞峰、李世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在审理时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瑞峰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至2018年12月9日。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多次(根据申请执行人所留电话号码)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均联系不上。申请执行人也未对所查封房产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