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维、叶秀芳、苏景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497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景贤,广州市番禺区交通服务公司,苏维,叶秀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景贤,住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交通服务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伟锡。委托代理人:毛志峰,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维,1957年3月14日,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叶秀芳,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1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因其的工作地及住所地均为广州市增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涉讼房屋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