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传宁与曹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宁,曹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宁。被执行人:曹猛。陈传宁与曹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3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从被执行人曹猛的银行账户中扣划3255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