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田敏与丁多祝、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敏,丁多祝,陶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3民初712号原告:田敏,男,回族,1976年10月出生,住福海县。被告:丁多祝,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住福海县。被告:陶勇,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敏诉被告丁多祝、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敏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田敏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