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李更午与高政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更午,高政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357号原告李更午,男,194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人郑广英,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政委,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李更午诉被告高政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日,被告高政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为2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原告当日将现金70000元交给被告,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11月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因此,原告所��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更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常 菲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人民陪审员 程爱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冲冲 百度搜索“”